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829號
TPDV,111,司促,11829,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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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向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當期(
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連續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每次連續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徐向柏於民國110年8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
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1年7月4日止共計消費簽
帳新臺幣30,948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9,003
元為自民國110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4日之消
費款,新臺幣1,362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583元為違
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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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