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682號
TPDV,111,司促,11682,2022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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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能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育仨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 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 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 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辦理退休時,相對人劉育仨為臺 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校長,相對人授意或指 示承辦人員不實填寫聲請人退休時之本(年功)薪,以故意 或過失之不法行為致生損害於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退休 金差額損害新臺幣(下同)18萬3347元、三年代理教師年資 退休金差額29萬6070元、公保養老年金給付差額5萬2234元 及利息損害1萬0456元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雖擔任聲請人於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 職業學校辦理退休時之校長,惟查無明文規定校長有給付教 職員之「退休金差額」、「三年代理教師年資退休金差額」  及「公保養老年金給付差額」之義務。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 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 嗣聲請人雖於同年8月21日具狀提出教職員工考核通知書、  、教職員工薪津單及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函,惟本院仍無從認定相對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相對人 權利之事實,難認聲請人已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其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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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