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鎮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乂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