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602號
TPDV,111,司促,11602,2022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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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慶南

林雨彤
許玉惠
廖根櫻
陳若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慶南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陸拾
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雨彤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玖拾
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玉惠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肆拾壹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根櫻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玖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若婷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玖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亦有明文。查債權
人請求「債務人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法提撥勞工
退休準備金各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至各債權人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係以「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為標的,核與上
開規定不符,自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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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