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淑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