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寶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奇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
日每萬元加計新臺幣貳拾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