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元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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