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惠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永煦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睿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
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
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110年8月10日府產商
業字第110522122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並依公司股東臨時
會決議選任江睿青為清算人,是應以江睿青為相對人永煦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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