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171號
TPDV,111,司促,11171,202208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慕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束連元(即張德民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德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
貳拾陸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