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嘉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巨蛋分公司間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敘明」請求資遣費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資遣費試
算表」(請自行至勞動部網站核算並列印)。(本院已於111
年8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迄未提出,請盡速補
正)。
二、請「具狀敘明」請求預告工資之依據為何?(本院已於111
年8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請盡速補
正)。
三、查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巨蛋分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業經廢止,請陳明是否以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為本件相對人?若是,請提出高盛健身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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