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葉子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明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