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896號
TPDV,111,司促,10896,2022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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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江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
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
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
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
,不在此限。查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
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未依公司
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董事章江森為法定代
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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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