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410號
TPDV,111,司促,10410,2022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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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瑞師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讚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貳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已核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仟零
肆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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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瑞師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