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杏芙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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