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陳立豪即立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立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立豪為立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立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立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穎 公司,為一法人股東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 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今經立穎公司董事會依 法決議選任伊出任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並經伊同意 ,為此聲請指定伊為立穎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陳報清算完結狀、 立穎公司民國111年4月8日董事會議事錄、帳簿憑證保管明 細表、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聲請人之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6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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