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愛麗絲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莘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聖毅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聲明,若上訴人
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本件上訴利益給付金錢
部分為新臺幣(下同)61萬3,7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
0元,至上訴人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5
80元(計算式:1萬0,080元+4,500元=1萬4,580元),迄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