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428號
TPDV,111,勞補,428,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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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28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江永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
訴訟費用,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
情形,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因聲請人即原告係
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
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
聲請費。查聲請人即原告請求於新臺幣(下同)166萬元及利息、
執行費之限度內,按月給付聲請人即原告薪資1/3之百分之70.21
等目的,旨為求受償其對於債務人洪士光之166萬元債權,是其
訴訟利益及目的於經濟上應屬一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6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
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又聲
請人即原告未提出勞動調解書狀及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2份供
勞動調解委員2人使用,與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定
不合。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
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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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