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宋哲瑋
相 對 人 永瀚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 案內容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 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1年7月12日經臺北市政 府勞動局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20萬元,於同年月29日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惟相對 人迄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對話 紀錄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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