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1年度,81號
TPDV,111,保險,81,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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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81號
原 告 黃俊偉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律師
黃俊凱律師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秦仲豪
馮瀚廣
黃杉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之所有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楊金宴對被告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債權存在。此核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且楊金晏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15元,有被告 之民事答辯(一)、合意停止暨告知訴訟聲請狀在卷可按,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615元。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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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