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仲訴字,111年度,2號
TPDV,111,仲訴,2,2022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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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仲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邦合家歡社區富貴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孫觀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8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1年8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 表查詢1紙可參,依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上訴人之上訴既非合法,其於民事更正上訴聲明狀併聲 明:「本院准許前項仲裁判斷執行之民事判決,應予撤銷」 是否合於追加之要件,即無審認之必要,附此敘明。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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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