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70號
TPDV,110,重訴,70,2022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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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 告 蔡衍明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麗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 告 周玉蔻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 代理人 周致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衍明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八,餘由原告蔡衍明負擔百分之四十二,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蔡衍明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陸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法定代理人原 為潘祖蔭,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廖麗生,有中天公司變更登 記表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61至467頁),並經廖麗生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455頁),於法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又原告蔡衍明(下稱蔡衍明)、中天公司(下合稱原告)以 被告違反兩造於民國107年2月5日所成立之調解筆錄且侵害 其等名譽權為由,依該調解筆錄第4項、第6項約定及民法第



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本息及刊登澄清啟事,嗣基於同 一原因事實,就金錢給付部分追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並追加請求刪除被告臉書社群 網站(下稱臉書)所發布如附件二所示貼文(見本院卷一第 469至470頁、本院卷二第11至12頁、第157至158頁,變更後 之訴之聲明如後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 定,亦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106年10月間於電視節目及臉書公開散 布伊及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是中共國台辦之傳聲筒等非事實評 論,經伊等提出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列本院106年度調補 字第1489、1502號,下稱前案損賠訴訟),兩造於107年2月 5日成立調解,並作成107年度他調字第11、12號調解筆錄( 下稱系爭調解筆錄),被告承諾不再發表針對伊之「攻擊性 或惡意評論」,並同意於發表任何針對伊等之言論時應先詢 問伊等及進行相關查證暨衡平報導(下合稱前置義務),如 有違反,則同意給付伊等懲罰性違約金1,000萬元(即系爭 調解筆錄第4項、第6項)。詎被告自109年10月20日起至10 月25日間陸續於電視節目、媒體訪問及個人臉書發表如附表 二所示攻擊性、惡意評論(下合稱系爭言論),非僅違反系 爭調解筆錄第4項之約定,另不法侵害伊等之名譽權,伊等 自得請求被告負系爭調解筆錄第6項約定之違約責任、賠償 精神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以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爰 擇一依如附表一請求權基礎欄所示之規定,一部求為如附表 一請求內容欄所示之判決(本院卷二第157至159頁)等語。二、被告則以:兩造為平和解決前案損賠訴訟之爭議,各自本於 善意及遵循法規而簽立系爭調解筆錄,自無可能違反相關法 令。如伊發表任何有關原告之言論,均應依系爭調解筆錄第 4項後段約定踐行前置義務,將使伊全面拋棄言論自由、身 為媒體人之職業自由及新聞自由,並致該約定因違反民法第 17條及第71條之規定而屬無效,顯非兩造成立系爭調解筆錄 時之真意,該條後段之義務,應僅限於發表「攻擊性或惡意 」之不實報導或評論。伊於109年10月間發表系爭言論,緣 係因當時中天公司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換發電視執照 ,涉及國家安全及公眾利益甚大,為踐行媒體第四權監督功 能,爰參酌各界相關憑信資料後而發表,該言論係屬善意, 更為社會大眾所周知,亦未溢出釋字第509號所揭橥之「真 實惡意原則」,非屬攻擊性或惡意評論,且伊發表系爭言論 前亦均已直接或間接事前詢問各當事人及原告,自無違反系



爭調解筆錄第4項約定,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又縱然 有之,原告實際上並未受有損害,其請求1,000萬元違約金 顯屬過鉅,另附件一澄清啟事内容本質上仍係請求伊強制道 歉,顯非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所定之適當處分,且有違憲 之虞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經查,兩造於107年2月5日前案損賠訴訟之調解程序中成立 調解,簽立系爭調解筆錄等節,為被告所不爭,並有系爭調 解筆錄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1至26頁);嗣被告自109年10 月20日起至10月25日間陸續於電視節目、媒體訪問及個人臉 書發表系爭言論等節,就附表二編號1至3言論部分,已據原 告提出錄影光碟、電視節目片段譯文、YouTube影片譯文為 證(見本院卷一第29至43頁),並經本院勘驗原告所提供之 錄影光碟,核其內容大致與原告之主張相符(見本院卷一第 323至335頁),而附表二編號4至6之言論,亦有原告所提之 臉書貼文可證(見本院卷一第45至50頁),且未據被告加以 爭執。則兩造於107年2月5日簽立系爭調解筆錄,被告於109 年10月20日起至10月25日期間發表系爭言論等情,即堪信實 。
四、原告主張發表系爭言論之行為,已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項 約定,且侵害其等名譽權,應依系爭調解筆錄第6項約定, 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賠償其等各 500萬元,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節,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就本件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 下:
 ㈠關於系爭調解筆錄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行為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項 約定,應依第6項約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語,已遭被告否 認,茲查:
 1.系爭調解筆錄第4項約定之真義為何?
 ⑴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 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應以過去事實及其 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亦 即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 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 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 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 為判斷之基礎。又法院之和解或調解,亦為兩造當事人間基



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除具有民事訴訟法所定之效力外, 亦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之性質,如當事人就和解或調解之真 義有所爭執,仍應依前揭說明判斷之。
 ⑵系爭調解筆錄第4項約定:「被告(即本件被告)承諾日後不 再對原告(即本件原告)或旺旺中時媒體集團為攻擊性或惡 意評論,若須對原告或旺旺中時媒體集團為相關報導或評論 時,應先詢問各當事人,並為必要之查證及進行衡平之報導 。」(見本院卷一第22頁)。查:
 ①原告因被告於106年間發表蔡衍明所創辦之媒體集團為「人民 日報台灣版、國台辦在台灣的報紙」、「蔡衍明是中共國台 辦的傳聲筒」、「旺中集團為中共國台辦的宣傳工具、傳聲 筒」等言論,主張被告侵害其等之名譽權向本院起訴(即前 案損賠訴訟,見本院107年他調字第11號蔡衍明起訴狀第1至 2頁、107年他調字第12號中天公司起訴狀第2至3頁),兩造 於調解程序成立調解,原告除與被告簽立系爭調解筆錄外, 原告並同意於被告履行系爭調解筆錄第1至3項後,撤回中國 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時公司)對被告之民事 起訴(即本院106年度訴字4915號)及刑事告訴(即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4732號)、中天公司對被告之 刑事告訴(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58號) ,有調解程序筆錄可參(附於本院107年他調字第11、12號 卷),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9至160頁)。足 認系爭調解筆錄,乃兩造對於被告106年間發表有關原告、 旺中集團與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有密切關聯等言論所生侵 害名譽權爭議,互相協商、讓步,而為終局、一次解決所有 相關案件爭執而成立,對於該調解筆錄內容之解釋,自應將 上開案件事實一併納入考量,以為探求當事人真義之基礎。 ②又中天公司為電視媒體,以製作播送節目及報導為業,被告 則為國內知名媒體人,亦時常發表評論針砭時事,均相當了 解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之重要性,原告不致提出完全箝制對 方言論自由之要求,被告亦無可能為發表任何有關原告之言 論均應先履行前置義務之承諾。是衡酌系爭調解筆錄成立之 上開背景,系爭調解筆錄第4項所載之「攻擊性或惡意評論 」,應係指與前揭被告106年時發表之「原告、旺中集團與 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有密切關聯等言論」相當之言論。又 此類言論因有使一般閱聽者認「原告、旺中集團與中國共產 黨、中國政府有密切關聯」之虞,由被告於發表或報導前, 先行詢問、查證並為平衡報導,乃兼顧原告名譽權及被告言 論自由之方式,因此系爭調解筆錄第4項後段所載「若須對 原告或旺旺中時媒體集團為相關報導或評論時,應先詢問各



當事人,並為必要之查證及進行衡平之報導。」,自亦是指 被告就前段所定之「原告、旺中集團與中國共產黨、中國政 府有密切關聯」之「攻擊性或惡意評論」為「相關報導或評 論」時,應「先詢問各當事人,並為必要之查證及進行衡平 之報導(即前置義務),非謂被告如要對原告進行任何報導 或評論,均須盡該等義務。
 ③雖被告另辯稱系爭調解筆錄第4項約定之「攻擊性或惡意評論 」,應係構成刑事上妨害名譽之犯罪行為或民事上侵害名譽 權之侵權行為之言論方屬之(見本院卷二第53至55頁、第83 至85頁)。惟言論是否構成刑事上妨害名譽之犯罪行為或民 事上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非依兩造主觀意思即能判斷, 被告能否發表或報導該等言論或應否踐行前置義務,即不明 確,故「攻擊性或惡意評論」係指構成刑事上妨害名譽之犯 罪行為或民事上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之言論,難認係兩造 合意之內容。是系爭調解筆錄第4項約定之「攻擊性或惡意 評論」,乃客觀上具有指稱「原告或旺中集團與中國共產黨 、中國政府有密切關聯」意義之言論,至該言論是否構成刑 事上妨害名譽之犯罪行為或民事上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則 非所問。
 ④綜合上述,系爭調解筆錄第4項之真意應為:「被告不得發表 客觀上具有指稱原告或旺中集團與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有 密切關聯意義之言論,如要進行原告或旺中集團與中國共產 黨、中國政府有密切關聯之相關報導或評論,應先詢問各當 事人,並為必要之查證及進行衡平之報導」。   2.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有無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項之約定? ⑴被告確有發表系爭言論等節,業如前三、所述,是如系爭言 論確為「客觀上具有指稱原告或旺中集團與中國共產黨、中 國政府有密切關聯意義之言論」,或進行「原告或旺中集團 與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有密切關聯」之相關報導或評論, 而未踐行向各當事人詢問,或為必要之查證及進行衡平之報 導等前置義務,即屬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項之約定。 ⑵觀諸附表二編號1、2、3之言論,該等言論內容均係提及中天 公司與共產黨之關係,受到共產黨之指揮等情,堪認係客觀 上指稱中天公司與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有密切關聯之言論 ,然該等言論並未提及蔡衍明,故縱有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 4項之約定,僅係違反對中天公司之義務;附表二編號5、6 之言論,則提及蔡衍明受中國共產黨之操控、與中國共產黨 之關聯,亦屬客觀上指稱蔡衍明與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有 密切關聯之言論,為該等言論亦僅提及蔡衍明,而未提及中 天公司,是僅違反對蔡衍明之契約義務。至附表二編號4部



分,則未提及原告與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之關聯,應無違 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項之約定。
 ⑶雖被告辯稱其為附表二編號1、2、5、6之言論前,已透過其 所經營之「放言」媒體,向各當事人為詢問云云,並提出新 聞報導為證(見本院卷一第423至424頁)。惟僅憑該新聞報 導單方面記載:「放言求證旺旺中時集團,迄今未獲回應」 等文字,尚難認被告確有實際向原告就上開言論內容進行求 證。被告又辯稱其係因中天公司記者圍堵其訪問,強迫其回 答,始發表附表二編號3言論,無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項前 段約定,縱有違反,亦相當於已盡詢問當事人之義務云云。 查被告有表意自由,縱遭中天公司記者圍堵採訪,被告仍得 拒絕回答提問。然被告於採訪過程中,多次向中天公司記者 表示「你願意全部報導嗎?」、「我這邊可以講10分鐘給你 聽好不好」、「現在這段請你全部播出」、「你這段要完整 播出喔。」、「請你全部播出好嗎?」、「請你全部播出」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26、328、329、332頁),顯見被告係 本於己意發表附表二編號3之言論。又被告雖有向採訪之記 者發問,但採訪之記者既非中天公司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即 非向中天公司發問,自難認被告已盡詢問中天公司之義務。 從而,被告前揭辯詞應非可採,其發表附表二編號1、2、3 、5、6言論之行為,已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4項條約定甚明 。
 3.被告依系爭調解筆錄第6項約定,應給付原告違約金若干? ⑴按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依民法第2 52 條規定減至相當之數額。而懲罰性違約金係以強制債務 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之強制罰,是約定之懲罰性違約 金是否過高,當非以債權人所受損害為唯一審定標準,尤應 參酌債務人違約之情狀以斷之。
 ⑵系爭調解筆錄第6項約定:「被告如有違反本調解筆錄第一項 後段、第四項或第五項約定之情事發生,被告同意給付原告 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萬元整。」(見本院卷一第22頁) ,被告發表附表二編號1、2、3、5、6言論之行為,已違反 系爭調解筆錄第4項條約定,亦如前述,原告主張被告應依 上開約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自屬有據。
 ⑶本院審酌附表二編號1、2乃被告於電視政論節目所發表之言 論,該等言論應已透過電視傳播於眾,使多數人知悉,違約 情節非輕,惟中天公司並未證明其因該等言論受有如何之商 譽或名譽損害,縱有損害,亦應未達1,000萬元之譜,系爭 調解筆錄第6項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數額,確屬過高,應酌 減至各80萬元為適當。至於附表二編號3之言論,經審酌確



係中天公司之記者主動訪問被告後,被告始發表,且該訪問 片段亦係中天公司自行上傳於其YouTube頻道而傳播於眾, 並非被告主動散播,被告之違約程度較低等情節,中天公司 主張應給付1,0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亦屬過高,應酌減至4 0萬元,方屬合理。從而,被告就發表附表二編號1至3言論 之行為,應給付中天公司懲罰性違約金200萬元。 ⑷另審酌附表二編號5、6言論係被告於其臉書網站發表,並至 少分別有5,499人、1,238人點閱,266則、28則留言,及126 次、56次分享(見本院卷一第47至50頁),傳播範圍非小, 雖堪認被告違約程度非輕,惟蔡衍明亦未證明因此受有如何 之損害,其主張發表該二次言論之懲罰性違約金各為1,000 萬元,仍屬過高,應分別酌減為30萬元、50萬元,始稱允當 。從而,被告就發表附表二編號5、6言論之行為,應給付蔡 衍明懲罰性違約金80萬元。   
 ㈡關於侵害名譽權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言論,已侵害其名譽或商譽,應賠償 非財產上損害,及為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被告亦否認之。 茲查: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名譽」係指人之品德、 名聲、信譽或其他人格的價值,受到來自社會客觀的評價之 謂,是名譽有無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之評價是否有受 到貶損為斷。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 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 述與意見表達,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 ,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 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 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屬意見表達者,如係善意發表,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 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再按事實陳述之查證義務,目的係為防免行為人對他人之事 為評論,卻怠於善盡查證之責,致損及他人權益。倘行為人 針對自己之事發表言論,殊無課行為人查證義務之理。另按 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 ,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 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



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 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 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 ,顯有較高之價值。 
 2.查近年來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屢屢藉故打壓我國國際地位 、對外發表對我國不友善之言論,國內有為數不少之民眾認 為與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往來密切者乃出賣臺灣之人。而 被告所發表如附表二編號1、2、3及編號5、6之言論,分別 指稱中天公司及蔡衍明與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有密切關聯 ,甚至為中國共產黨所指揮、控制,客觀上足使一般人產生 原告將出賣臺灣、背棄國家,並支持對岸之負面印象,確貶 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或商譽。另關於 附表二編號4言論,被告指稱其採訪自由及言論自由遭原告 打壓、汙衊、誹謗,亦使一般人產生原告乃侵害新聞自由與 言論自由之企業家及媒體,蔡衍明之名譽及中天公司之商譽 顯遭貶抑,自亦構成對原告名譽及商譽之侵害。被告辯稱系 爭言論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或商譽云云,應非可採。 3.惟被告辯稱其就附表二編號1、2、3、5、6言論指稱原告與 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有密切關聯,甚至為中國共產黨所指 揮、控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等節,業據提出天下雜誌 108年3月12日之「紅色滲透:被中國買下的台灣新聞」文章 、英國金融時報108年7月17日之報導、中央通訊社108年7月 17日報導、107年7月18日聲明、訴外人林昶佐於政論節目之 陳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第179至188頁、 第355至357頁),並援引另案即中天公司對訴外人羅文嘉所 提妨害名譽刑事告訴偵查案件(案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偵字第18608號,下稱偵案)中之風傳媒引述中央通訊 社108年4月23日報導、天下雜誌98年2月25日「報告主任, 我們買了《中時》」專題報導(見偵案卷第143至144頁、第81 至99頁),另案即上開偵案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案列本院11 0年度聲判字第145號,下稱聲判案)中READr讀+108年11月1 5日「【解密中國補助款1】誰領了補助款?旺旺鴻海位居一 二」專題報導(見聲判案卷第77至79頁)為證。衡諸該等報 導或陳述均有表明原告或旺中集團收受中國政府補助,或其 等接受國台辦指示之情,且天下雜誌、中央通訊社、風傳媒 等媒體,均屬國內知名媒體,其等之報導應有相當之可信性 ,再參酌英國金融時報、READr讀+,及林昶佐之相關陳述, 應已足使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原告與中國共產黨或中國政府 關係密切,甚至受其控制或指揮。另關於附表二編號4被告 指稱其採訪自由及言論自由遭原告打壓、汙衊、誹謗之言論



,衡諸被告確遭原告提起諸多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或侵害名 譽權民事訴訟(如前三、四、㈠1.⑵①所述),被告主觀上確 有相當理由認其言論自由、採訪自由遭原告打壓,且此係被 告就其自己之事務發表言論,自無課予其查證義務之理,是 被告就此部分亦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再就附表二編號 6言論提及蔡衍明拋棄臺灣戶籍,酒氣財色名聲在外而論, 被告亦提出華夏經緯網西元2006年9月14日報導、新浪財經 新聞西元2016年11月6日報導、蘋果日報98年1月20日報導( 見本院卷一第199至210頁),足認被告所述亦非毫無憑據。 況蔡衍明為國內知名企業創辦人,於商界頗具地位,而中天 公司則為國內知名媒體公司,掌握媒體公器,其等均對臺灣 社會具有相當之影響力,故其等是否遭受中國共產黨或中國 政府掌控而利用藉此控制或操縱國內社會輿論方向等情,自 與公益有關而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就此善意發表評論,均 未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或商譽,其前揭辯詞,應屬可採。 4.是以,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雖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或商譽 ,惟被告乃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且係對可受公評之事 善意為評論,揆之前揭說明,自得阻卻不法性,而不構成侵 權行為。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調解筆錄第6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 蔡衍明80萬元、中天公司2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0年4月10日起(見本院卷一第70-1頁)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另依民法第18條、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 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各500萬元,及刊登如附件一所示澄清 啟事1日並刪除被告臉書所發布如附件二所示貼文,均無理 由,亦應予駁回。
六、又兩造就金錢請求勝訴部分,均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准、免假 執行之宣告,於法核無不合,茲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 。另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 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訴之聲明 請求內容 請求權基礎 1 第1項 被告應給付蔡衍明、中天公司各5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4月10日(見本院卷一第70-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系爭調解筆錄第4項、第6項約定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 2 第2項 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第壹版以14號字體、半版篇幅刊登如附件一所示澄清啟事1日,並於蘋果新聞網(https://tw.appledaily.com/home/)以14號字體刊載如附件一所示澄清啟事1日。 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 3 第3項 被告應將其臉書(Facebook)個人網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yuhkow.chou)上所發布如附件二所示貼文刪除。 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 4 第4項 第1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附表二:被告發表言論內容(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發表時間 發表地點 言論內容 請求金額 1 109年10月20日 民視辣新聞節目 中天這個電視台的新聞台,他這數年來他的表現他的旺報根本就是海外的台灣的跟人民日報同一個鼻孔出氣,同一個標題,這個是事實為證的,他的問題出在哪裡,要跟各位揭發的就是彭孝說的,當年毛澤東起家,就是靠他在延安那十年,騙國民黨,他要一起抗戰,結果只打了兩場戰役,然後現在假裝都是他的,連光復台灣都變成它的了,這個紀念日它都要慶祝了,然後一直騙,騙到毛澤東靠著他在延安的新華社、新華日報、新華電台,他自己主持、自己寫社論,捏造假訊息,然後再寫社論,罵國民黨當時的蔣介石政權,然後就搞得全世界的文青都跑到延安去朝拜他。才有斯諾寫的這個紅星照耀中國,造就了中國國民黨的失敗,跟中國共產黨百年來,近百年來荼毒人類文明,結果現在呢,他們在台灣要製造毛澤東的新華社、毛澤東的新華電台、毛澤東的新華日報,這些傢伙還在幫他們講話,還假裝用言論自由。這一些傢伙,你對得起剛才彭孝說的嗎,你對得起那個蔣家父子當年,就因為這種手段,所謂的這種欺騙、栽贓、媒體的這個攻勢。 80萬元 2 109年10月20日 民視辣新聞節目 不過NCC的委員,你要非常清楚執行,你的保家衛國的一個中華民國的存亡之戰,這件事情跟言論自由無關,這不是關一家新聞台,關一家電視台,而是背後共產黨指揮的力量,要把它切除,這家台可以存在,但是這家台的後面的那個指揮棒,跟那個操控中心,才是問題之所在。 80萬元 3 109年10月22日 被告接受中天新聞記者訪問 1.(中天新聞記者:抹紅這一塊也是對於中天新聞的一種毀謗)你們中天新聞本來就是紅色的媒體阿,全世界的人都知道。 2.(中天新聞記者:可是你兩年前才為了你的言論道歉)我道歉是因為你們2018年的時候,我講你們是人民日報海外版,你們的董事長用30億這家公司來提告,親愛的媒體記者,你身在一個非常惡質的媒體裡面,作為人家的打手(影片時間0:01以下) 3.(中天新聞記者:那你在節目上那件事情,會再做甚麼道歉嗎?)……我為什麼要道歉,2015年的時候嗎?(中天新聞記者:妳在兩年前所說的,就是後面是共產黨力量。)是共產黨的力量,妳(指記者)代表就是共產黨的力量。(影片時間0:56以下) 4.今天接受中天與台視(應為「中視」之誤)的訪問,是被迫的,因為他們在這裡堵人家,不給人家進去,不給人家被訪問的自由,這就是中天新聞台,騷擾然後追蹤,然後扭曲人家的新聞台(影片時間1:19以下) 5.人家告訴我,我得到的答案,國台辦內部的人,我的朋友告訴我,這是國台辦下令,中天新聞台要好好的攻擊,在記者會上對張志軍提問,讓張志軍有點受到困窘,而且讓張志軍完全是很失敗的記者會的一個重要原因(影片時間2:41以下) 6.中天新聞背後共產黨,就是因為馬習會的那個,你們攻擊我,有共產黨的力量(影片時間3:49以下) 7.我講的是事實,中天所做的事情,就是替中國共產黨在台灣做文宣洗腦工作(影片時間4:41以下) 8.中天新聞台的記者,自己摸著良心,看看自己是不是替中國共產黨在台灣做文宣工作(中天新聞記者:並不是)就是(影片時間4:57以下) 9.我沒有抹黑中天,中天在台灣就是紅色的媒體,被大家公認的(影片時間5:35以下) 10.各位NCC的委員,中天新聞台就是中國共產黨在台灣的文宣工具,這個是事實,我願意在聽證會上作證人,把所有事情寫出來,或者是講出來(影片時間5:48以下) 11.至於上一次所說的,所謂的道歉,那是被迫的,你們的律師威脅人家(影片時間6:05以下) 12.中天新聞台所做的事情,在台灣他達到的目的就是中國共產黨文宣宣傳工具,而且他們新聞部的記者,就用騷擾、然後抹黑、然後用這個在光天化日之下,拿著麥克風,不讓人家自由行動的記者,這就是中天新聞台(影片時間6:15以下) 13.這就是中天新聞台,拿著麥克風當成騷擾、威脅,然後讓人害怕的武器,我不怕!蔡衍明董事長請你出來跟我對峙,你們用中天新聞台的記者,當成打手,然後讓人家心生畏懼(影片時間7:21以下) 14.台灣的年輕媒體人,請你們把良心打開來好不好,做中天新聞的打手,做共產黨的打手,你這一輩子恐怕都會良心不安(影片時間8:06以下) 15.(中天新聞記者共產黨的打手,就是這句話是要有根據,我覺得我們中天新聞不是共產黨的打手)是共產黨的打手!因為妳做的事情,就是共產黨打手的要求要的目的(影片時間8:15以下) 100萬元 4 109年10月22日上午9時42分 被告個人臉書社群網站(FACEBOOK) 本人要求,以本人身為媒體工作者,採訪自由與言論自由遭中天集團打壓、污衊、誹謗之受害人身份,出席中天執照聽証會,與蔡衍明面對面對質。 80萬元 5 109年10月22日下午8時45分 被告個人臉書社群網站(FACEBOOK) 蔡衍明如何被中國共產黨操控實例,明天開始,本人臉書連載! 80萬元 6 109年10月25日下午9時8分 被告個人臉書社群網站(FACEBOOK) 1.蔡衍明與共產黨:㈠往事不堪回首!小米果商買下台灣媒體向王毅敬謹報告的那一日!買下中時集團,蔡衍明第一時間恭謹向當時的國台辦主任王毅報告,聆聽王毅下達指令,不僅不是秘密,更是蔡衍明無法洗刷的污點。 2.…其實,這正是蔡衍明這位並無媒體理念與理想的台商,買下中時集團後最驚喜的意外收穫!名不見經傳的米果商,突然變身媒體老闆,晉級攀附共產黨中央級官員,還可以賺錢!相對十六年前為了在中國發財,不惜拋棄台灣戶籍,連家鄉宜蘭的根都可以割捨的過往,真的不可同日而語。只可惜,根據不少人觀察,共產黨高層,利用蔡衍明媒體的影響力進行統戰之外,骨子裡根本瞧不太起他!畢竟,酒色財氣名聲在外,又有六、七個老婆,這樣的『大亨』,少來往才是安全至上。 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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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