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陳志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源利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5萬9,25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