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58號
TPDV,110,重訴,358,2022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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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吳榮清

上 訴 人 范競元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屋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後,合計新臺幣
(下同)637萬4334元(即各以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地
號、112-1地號、199-1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即民國110年度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按其面積計算,112地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70
元、面積1,183平方公尺;112-1地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38元
、面積4,083平方公尺;199-1地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70元、
面積2,211平方公尺,計算式:870×1,183+838×4,083+870×2,211
=6,374,33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2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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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屋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