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游群仰
法定代理人 游旺德
游澄煌
游建烽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鍾國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台幣(
下同)75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1萬3,46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