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柳正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宗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
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本院對被上訴人訴請返還不當得利,請求被 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本息,本院於 民國111年7月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6744號判決上訴人全部敗 訴,上訴人不服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是核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而未據繳 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