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400號
TPDV,110,訴,5400,2022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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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00號
上 訴 人 張雅筑
曾玄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百任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不服本
院民國111年7月6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54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不真正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本息,上訴人既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是其
等之上訴利益即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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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