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858號
TPDV,110,訴,2858,20220810,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肌肉狂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
第2858號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9萬0,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肌肉狂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