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67號
TPDV,110,建,67,2022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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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柏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
年度建字第6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萬145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萬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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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