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863號
TPDV,109,重訴,863,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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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6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彬彬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哲維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淑
粘振義(即唐鐘桂花之繼承人)

唐龍輝(即唐鐘桂花之繼承人)

唐素娟(即唐鐘桂花之繼承人)

被 告 蔡正義(即蔡金針之繼承人)

蔡正成(即蔡金針之繼承人)

蔡淑貞(即蔡金針之繼承人)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浩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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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