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扣減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9年度,24號
TPDV,109,重家繼訴,24,2022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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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陳蓀蕙
陳姿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壁月、陳銘宗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8日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47,271,135元(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即被繼承人之遺產A
不動產部分+B動產部分-C遺產稅及生前債務),而上訴人之訴訟
利益經核定為86,817,784元(000000000÷8×2,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4,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伯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上訴人主張之被繼承人遺產範圍
A不動產部分: 編號 種類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340,460,000元 (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評估價格核定)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含增建之四層樓建物及騎樓),權利範圍全部 B動產部分: 編號 種類 項目名稱 金額/新臺幣 2 存款 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3,110,511元 3 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7,428元 4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714元 5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84元 6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061元 7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41,370元 8 中華郵政綜合儲金 612元 9 台新銀行板南分行綜合活儲 1元 10 保險 南山人壽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878,385元 11 不動產出售所得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房屋及地下室(被繼承人陳兩平應有部分1/3)出售所得價金利益 11,849,914元 12 法定孳息 編號1之不動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之法定孳息 14,708,273元 C應扣除部分: 1 稅、債務 遺產稅 22,103,558元 2 喪葬費 308,430元 3 醫療費用 226,230元 4 押租金債務 1,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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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