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3號
原 告 陳澤劍
訴訟代理人 蔡宜芬律師
原 告 陳素娟
被 告 陳芝帆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 樓
訴訟代理人 葛倫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訴訟標的範圍及請求權基礎(含吳秀霞部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