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057號
TPDV,109,訴,3057,2022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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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5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逸文

訴訟代理人 葛倫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吳橞霓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
民國111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05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期 間,應係主張被告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應負侵權行為 、債務不履行、及契約關係之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本院民 國111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下稱原判決),僅有就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做審酌,而未論及債務不履行、及契約關係之損 害賠償責任,應有所脫漏,爰聲請補充裁定以求救濟等語。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有 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 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 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且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此 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三、經查,原判決主文應已明確記載:「原告之訴駁回。」等語 ;又原判決之理由欄亦已明確記載:「準此,於原告未提出 其他事證以證明被告中信房屋仲介公司尚有其他給付遲延或 侵權行為之事實之情形下,應難認中信房屋仲介公司有給付 遲延利息之必要。」等語。應足認原判決已就原告有關 債 務不履行、契約關係之損害賠償之請求進行判斷,是原判決 自無就請求事項漏未裁判之情形。聲請人縱認原判決此部分 之判斷或理由有所不當,然此應為提起上訴以資救濟之範疇 。準此,聲請人本件補充裁定之聲請,於法應有未合,為無 理由,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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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