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塑華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8月1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 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