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8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程序監理人 乙○○ (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酬金事件,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可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附表:
欄 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當事人 聲 請 人 即程序監理人 乙○○ 原 告 丙○○ 住○○市○○區 ○○路000巷0 號4樓 居宜蘭縣○○鎮 ○○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被 告 甲○○ 住○○市○○ 區○○路000 巷0號4樓 居臺北市○○ 區○○街00 0巷00弄00 號5樓(頂加)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法律扶助 律師) 程序監理人 乙○○(住所詳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