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鈞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鈞純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608萬38
32元(1,335,657元/2+1,571,255元/2+59,260,752元/2+15,150,
600元-150,6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2萬638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