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7年度,12號
TPDV,107,重家繼訴,12,202208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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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洪士鈞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被 告 鄭洪玉崑
林麗花洪文棟之承受訴訟人)

洪世菁洪文棟之承受訴訟人)

洪世凌洪文棟之承受訴訟人)


洪世欣洪文棟之承受訴訟人)

洪士琪洪文棟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林佳萱律師
伍思樺律師
被 告 洪國璋洪文棟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
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14頁第30行、第15頁第4行及第15頁第5行關於「447,679,543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44,767,95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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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