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肯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志煌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4號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萬8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04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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