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原 告 王師恩
被 告 李宗隽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廖偲均
蔡昀志
趙振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葉家宏
徐識欽
簡嘉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李峻賢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 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
羅宥童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訴字第110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且聲明無從區分,雖有部分無罪仍
難以分割,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就被告李宗隽、
廖偲均、蔡昀志、趙振宇、葉家宏、徐識欽、簡嘉儀、李峻賢、
羅宥童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末以,原告本同就被告柯建
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部分,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達成和解而
予終結,被告柯建廷並已履行完畢一情,有其等簽訂之和解書、
匯款證明等在卷可查(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05號卷三第213至
215頁),是該部分業已終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