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張家豪
被 告 李宗隽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廖偲均
柯建廷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0
樓
蔡昀志
趙振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葉家宏
徐識欽
簡嘉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李峻賢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
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
羅宥童
李政軒
陳奕安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訴字第110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其中被告李政軒、陳奕安被訴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本院為無罪之
諭知,惟原告聲請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