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傑
陳毅顥
藍世正
陳志鴻
王紀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5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傑共同犯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陳毅顥共同犯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藍世正共同犯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志鴻共同犯暗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王紀翔無罪。
事 實
壹、陳明傑原為「華西街幫」犯罪組織的成員,並與大安區(庄 )角頭(臺語,意指黑幫頭目)、姓名年籍不詳的「黑印度
」關係密切,竟基於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藉以使他人為無 義務之事的犯意,未經東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三公 司)代表人曾錦盈的同意,印製東三公司的名片作為掩護, 據以對臺北市內的建商就其建築工地收取保護費,其方式為 先由陳明傑自行或指示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前往大安區各工地 現場遞送東三公司的名片,並同時以「在地人」的自稱暗示 為犯罪組織成員,告知工地人員請工地決策階層人員或土方 承包業者聯繫名片上所載的電話號碼,待該決策人員或聯繫 土方承包業者後,則由持有該名片上所載門號手機的陳明傑 親自以「索討工作」名義,索取工地保護費,如建商方遲未 聯繫、回應或拒絕給付,陳明傑即會再度致電並以兇狠口氣 要求盡速「給個交代」,或指示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再度 多次前往該工地現場關切,以此方式傳達欲致工程進度延宕 ,而使建商財產及商譽受影響的惡害。其中陳明傑與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前述的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 示民國109年8月至9月間某3日,前往臺北市○○區○○街000巷 口達永秋鄉新建工程建案工地(以下簡稱「臥龍街工地」) ,以上述方式向該工地的負責建商達永建設集團建坤營造公 司(以下簡稱建坤公司)及土方承包商班長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班長公司)索取保護費,使該建商及土方承包商行 無義務之事,因承辦員警已介入偵辦,上述公司未給付保護 費而未遂。其後,陳明傑另與陳毅顥共同基於前述的犯意聯 絡,於如附表一編號2-5及11所示的時間,或前往臺北市○○ 區○○○路000巷0○0號與○○街0巷口工地(以下簡稱「青田街工 地」),或以電話聯繫的方式,向該工地的負責建商潤弘精 密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弘公司)及土方承包商上 青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青公司)索取工地保護費,使 該建商及土方承包商行無義務之事,因承辦員警已介入偵辦 ,上述公司未給付保護費而未遂。
貳、藍世正、陳志鴻與大安區(庄)角頭「黑印度」互動頻繁, 2人竟共同基於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藉以使他人為無義務 之事的犯意聯絡,先由藍世正於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的時間 ,撥打達永公司總機電話,索討土方承包商的聯繫方式,再 指示陳志鴻前往「臥龍街工地」,陳志鴻乃於如附表一編號 7所示的時間,搭乘不知情的王紀翔所駕駛車號0000-00自小 客車前往,對在場工地人員自稱「在地的」、「大安庄的」 、「『黑印度』的小弟」等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陳志鴻並留 下自己的電話號碼,告知工地人員請工地決策階層人員或土 方承包業者聯繫,因上青公司遲未聯繫、回應,藍世正、陳 志鴻遂於如附表一編號8-10所示時間,或親赴工地現場或以
電話聯繫,以此方式傳達欲致工程進度延宕,而使建商財產 及商譽受影響的惡害,以達索取工地保護費的目的,使該些 建商行無義務之事,因上述公司未給付保護費而未遂。參、案經班長公司負責人賴友慶告訴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 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 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據以認定被告陳明傑、陳毅 顥、藍世正與陳志鴻(以下簡稱陳明傑等4人)犯罪事實的 證據,部分屬於傳聞證據,但當事人對於各該傳聞證據的證 據能力都不爭執,本院審酌這些傳聞證據作成的情況,也沒 有違法或不當的情事,因而認為適當。是以,依照上述規定 所示,這些傳聞證據均具備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證據,先予以 敘明。
貳、被告陳明傑等4人的辯解:
一、陳明傑辯稱:
我並不是「華西街幫」的成員,住在大安區的「黑印度」是 我的伯父。當初我跟曾錦盈喝酒的時候,他跟我說,如果要 正常做工地,可以用東三公司的名義印名片,如果我要到工 作再給他做。我前往「臥龍街工地」及「青田街工地」發放 名片,並沒有惡意,也沒有出言不遜,我只是索討工作,單 純想賺中間介紹費而已,並沒有要去跟人家收取保護費的意 思。
二、陳毅顥辯稱:
我否認犯罪,我並沒有去過「青田街工地」,陳正宜講的兩 個時間我都在上班,監視器翻拍照片裡面所顯示跟陳明傑一 起去的人並不是我。
三、藍世正辯稱:
我不認識陳明傑,也不認識陳毅顥,更不曉得東三公司,根 本不知道東三公司名片的事。我是因為前妻在「臥龍街工地 」做清潔,才去該工地。
四、陳志鴻辯稱:
藍世正跟我說他老婆在「臥龍街工地」做事,我剛好從馬祖 做鐵工回來,一時沒工作,他叫我過去工地那邊留電話,對
方會聯絡。因為對方沒打電話過來,我才去第二次。參、本院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一、陳明傑曾為犯罪組織「華西街幫」的成員,並與大安區角頭 「黑印度」關係匪淺,於110年間仍對外自稱為「華西街幫 」的人;而陳志鴻與藍世正2人雖然跟陳明傑、陳毅顥素不 相識,卻與「黑印度」互動頻繁;陳明傑並非東三公司的負 責人或員工,未經該公司負責人曾錦盈的同意,私自印製東 三公司的名片,曾於109、110年間自己或派人前往多個大安 區工地發放名片並索討「角頭錢」:
㈠由如附表二編號1通聯譯文所示,陳明傑在與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五分街這個阿宏」之人(以下簡稱「阿宏」)的通話 中,「阿宏」質疑陳明傑是否越界(基隆路),派人送東三 公司名片到信義區的建築工地,陳明傑詢問身旁之人後,確 認己方的人送錯並越界了,不僅對身旁之人發火,並隨即向 「阿宏」解釋、表達歉意。而林揚舜於警詢、偵訊時證稱: 我自96、97年開始在德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運 公司)任職,目前擔任採購部經理,公司在工地施工時,常 會有自稱「在地人」的人前來索取保護費(「角頭錢」), 德運公司在施作大安區永康建案的工地時,有人於110年3至 4月間持東三公司的名片要索取「角頭錢」,並2次打德運公 司的電話請總機小姐轉給我,提醒我要轉達土方承包商去處 理「角頭錢」,我擔心施工進度會受到阻擾、延遲,趕快請 包商去處理,土方承包商跟我提到「瘋狗偉」,我不知道「 瘋狗偉」是誰,也不太瞭解土方的生態,就請總機小組轉告 東三公司的人,後來還收到對方送了1瓶三多利角瓶酒跟1張 卡片等語(他卷一第331-335、345-347頁),並提出該角瓶 酒及卡片為證(他卷一第337頁)。該卡片上載明:「採購 大哥您好,您的一句該處理就一定要處理,讓我感到您很讚 (明事理),疫情嚴重保重身體 東三實業敬贈」等內容。 又由如附表三編號1陳明傑與德運公司總機小姐的對話,可 知林揚舜藉由總機小姐告知關於「角頭錢」之事,請陳明傑 找綽號「瘋狗偉」之人。另由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陳明傑 於110年7月17日打電話給綽號「阿宏」之人時,確實提及: 「前幾天有間建設公司在基隆路那邊有塊工地。我去跟他們 講,他們裝皮皮,我『肚爛;就送一瓶酒去給他們採購的, 寫說:『採購大哥你好,你那天一句走到哪裡,都要跟人家 處理,這句話讓我覺得你很正氣啦,東三實業敬上,請保重 身體』,到後來他馬上回應,馬上請『瘋狗偉』打給『小阿宏』 ,我公司的小阿宏,弘仁會這個」、「沒回應,我們就一直 去工地,換去找工地主任,說有一個『瘋狗偉』要打給我都沒
有,現在是怎樣呢?他說我不認識喔?我說我不認識,我怎 會認識。我就跟他說,『瘋狗偉』是信義區的人不是大安區的 人,請你搞清楚狀況」、「沒回應對我來說有二種可能,一 種是錢拿走了花光了,一種是認為說大家都是同公司的,裝 皮皮的」等內容。綜上,由前述證人證詞及通聯譯文,可知 地方角頭前往各建築工地發放名片索討保護費時,會以行政 區為界,彼此不得互相採線,陳明傑底下人員曾因為越區前 往信義區的基隆路工地發放東三公司名片,不得不向「阿宏 」致歉;另陳明傑曾於110年3至4月間持東三公司的名片, 前往德運公司位在大安區永康的工地索取「角頭錢」,當林 揚舜藉由德運公司總機小姐,轉達土方承包商所稱已將「角 頭錢」付給「瘋狗偉」時,陳明傑一再表示自己不認識「瘋 狗偉」,不能因此就算了,並在跟「阿宏」通話時,抱怨「 瘋狗偉」是信義區(或松山區)而非大安區的角頭,以及「 瘋狗偉」不回應可能是已經將錢花光了。
㈡地方角頭前往各建築工地發放名片索討保護費時,會以行政 區為界,彼此不得互相踩線之情,已如前述。而由如附表三 編號2陳明傑與綽號「火雞」的洪啟禎的通話譯文中,可知 洪啟禎自稱是「太保」這邊的人,而「太保」就是「鐵董」 的小弟,洪啟禎表明該工地是公共工程,雖然如此,施作時 還是會跟「在地的」講一聲;由如附表三編號3至6陳明傑與 謝東峯的通話譯文中,可知謝東峯就復興南根基工地一事, 向陳明傑表明該工地是屬於公共工程,關於如何計算「角頭 錢」一事,還請陳明傑告知,其後謝東峯依見面的約定而給 付後,陳明傑還告以:「你有遇到什麼問題,不是在大安區 也可以打電話跟我講」等語。就此,證人即承辦員警施富山 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如附表三編號2通話譯文中的「鐵董 」,就是天道盟盟主曾盈富,他綽號叫「鐵霸」,「太保」 是「鐵霸」的親弟弟,洪啟禎表示大安國中這塊工地是「太 保」這邊拿到了,「角頭錢」則要相約出來再談;如附表三 編號3至6通話譯文則是因為陳明傑用名片上的電話,謝東峯 以為自己在跟謝宗憲講話,其實是跟陳明傑在對話,為什麼 電話中提到要確認米數?因為他們是按照米數乘,一米乘以 30元或幾元來收取保護費,所以他們要確認米數,而且他們 剛好在做連續壁,也就是說連續壁的土跟挖工地中間的土是 不一樣的,連續壁的土可能會比較溼,陳明傑強調「包括連 續壁都一樣要報下去」,意味除了土方,連續壁的土方也要 計價等語(本院卷二第54-56頁)。綜上,由前述證人證詞 及通話譯文,可知因為陳明傑是大安區在地的角頭,不僅謝 東峯在當地施作公共工程時要給付陳明傑「角頭錢」,甚至
連天道盟盟主曾盈富親弟弟「太保」身邊的人在該地施作建 案時,還是要以電話向陳明傑打個照面,並相約出來洽談「 角頭錢」事宜,其後謝東峯依約給付後,陳明傑向謝東峯表 明日後所承作的工地遇到麻煩時,即便不是位在大安區,他 還是願意出面幫忙擺平。
㈢李賢鼎於警詢時證稱:我在「臥龍街工地」工作時,有自稱 東三公司的人多次來工地索討保護費,第二次來3個人,有2 位是跟第一次一樣的人,其中一位自稱「小陳」,是跟綽號 「黑印度」的等語(他卷一第50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在110年3月2日中午確實有3個人來工地,自稱「小陳」,是 跟綽號「黑印度」的,意思是他們上面的人是一個綽號「黑 印度」的人等語(本院卷一第388頁)。而施富山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問:這些被告有什麼讓你覺得他們有用言語 、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去明示或是暗示他們是犯罪組織 的成員,或者是跟犯罪組織或其他成員有關連?)他們是以 東三公司的名片在放,之前東三公司本來在萬華有收過,因 為我去查系統,刑案資料調出來,還有移送資料,他們曾經 有一個叫『東三會』的,就是『華西街幫東三會』,之前有被萬 華分局移送過,因為他們說他們是萬華的,但是系爭工地是 在大安,我一開始覺得很奇怪,為什麼萬華的會跑來大安, 可能就是他乾爹『黑印度』的關係,監聽譯文裡面可能也會提 到有一個叫『黑印度』的人,可能是這個關係,所以他跑來大 安這邊的工地放名片,但是他們之前也放過越區的,所以我 知道他在監聽當中,有指揮小弟,有說『叫你們不要去亂放 你們還去亂放』,所以他是有一個組織操控性,就是叫小弟 去放名片,用放名片的方式去索討保護費」、「(問:『黑 印度』是何人?)是一個老流氓,大安區『在地的』,算有輩 份的」、「陳明傑用0000000000打給0000000000綽號『依都』 ,通話時間110年8月2日上午1點,這個在敘述他要去跟人家 討錢,自稱華西街『阿足』,因為陳明傑綽號叫『阿足』,華西 街『阿足』就代表他是華西街幫的『阿足』」等語。又被告於11 0年8月2日打給綽號「依都」的通話中,確實自稱:「我阿 足啦」、「以前華西街那個阿足啦」之情,這有該通聯譯文 在卷可證(他卷一第405頁)。另陳明傑在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1096號、102年度易字第651號案件審理時,供稱他都聽從 「華西街幫」老大楊欽彥指揮做事,楊欽彥、陳明傑等人經 常在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夜市一帶出沒,2人共同涉犯強制 罪,均已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之情,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綜上,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 可知陳明傑不僅曾是「華西街幫」的成員,於110年間仍對
外自稱為「華西街幫」的成員;「黑印度」則是大安區「在 地的」老流氓、角頭,陳明傑與「黑印度」的關係匪淺。 ㈣陳明傑、陳毅顥2人彼此熟識,陳志鴻、藍世正2人彼此認識 ,陳明傑、陳毅顥2人與陳志鴻、藍世正2人彼此供稱均不認 識等情,這是陳明傑、陳毅顥、陳志鴻、藍世正4人所不爭 執的,檢察官亦無證據證明他們彼此認識。而陳明傑於聽完 上述參、一、㈢李賢鼎的證詞後,亦供稱:「我現在看完這 位證人製作的筆錄以後,現在終於想通為什麼警察會聯想到 我跟其他被告是一樣的組織,就是因為『黑印度』其實是我伯 父,這些人我不知道他們到底是誰,我不認識,他們去工地 也亂講說他們是跟我伯父的,難怪警察會聯想到我跟他們是 同一個組織,把我們辦在一起」等語(本院卷一第391頁) 。又王紀翔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問:是否聽過『黑印 度』這個人?)陳志鴻講過,他說他以前是跟『黑印度』的, 就是本省人講的『印度仔』。(問:就你的理解,『黑印度』從 事何業?)他是老大,我是從陳志鴻那邊知道的,上次開庭 陳明傑說那是他舅舅。我今日所述都是屬實。(問:你於2 月27日、3月2日開車載陳志鴻他們去過本案工地兩次,你在 工地或跟陳志鴻、藍世正碰面時,有無聽到他們提『黑印度』 一事?)有,我知道陳志鴻是跟『黑印度』的。本案發生後, 我也聽藍世正說常常去『印度仔』宮廟那邊聊天」等語(本院 卷二第217-218頁)。綜上,由陳明傑、王紀翔的供稱及相 關書證,可知陳明傑確實曾為犯罪組織「華西街幫」的成員 ,並與大安區(庄)角頭「黑印度」關係匪淺;而陳志鴻與 藍世正2人雖然跟陳明傑素不相識,卻與「黑印度」互動頻 繁;再參酌上述李賢鼎的證詞,可知陳志鴻、藍世正於110 年3月2日前往臥龍街工地索討保護費時,確實供稱自己是「 黑印度」底下的人。
㈤謝宗憲於偵訊時證稱:我是東三公司的前負責人,因生意不 好,且曾錦盈曾幫忙工程的施作,因此將東三公司頂讓予曾 錦盈,我認識陳明傑、陳毅顥2人,他們2人常到我們公司拜 虎爺,但這2人及陳志鴻、藍世正均非東三公司的員工,我 對陳明傑自行印製東三公司名片之事並不知情,陳明傑亦非 東三公司的經營者或員工等語(他卷二第441-444頁)。而 曾錦盈於偵訊時證稱:我向謝宗憲頂讓東三公司,我是該公 司的實際負責人,東三公司並未實際參與過任何的工地建案 或土方工程,我認識陳明傑,但並不認識陳毅顥、陳志鴻與 藍世正等人,陳明傑等人均非東三公司的員工,我並未同意 或授權陳明傑製作東三公司的名片,亦未默許或同意陳明傑 以東三公司員工名義發放該名片,更未指揮或參與「臥龍街
工地」或「青田街工地」等語(他卷三第237-239頁)。又 陳明傑於偵訊時亦供稱:我並不是東三公司的實際負責人, 但我有請人印製其上載有0000000000、0000000000等2支手 機門號的東三公司名片,當時我的清潔公司還沒開,就先印 這個名片作名目,東三公司的人並不知道我有列印該名片, 我的朋友原本說要給我上述2支門號的手機,後來他只給我0 000000000這支手機等語(他卷二第832-833、840頁)。另 東三公司於106年6月16日獲准設立,原負責人為謝宗憲,其 後於109年3月3日變更負責人為曾錦盈等情,這有東三公司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證(他字卷一第479-483頁)。綜上 ,由前述證人證詞、陳明傑供稱及相關書證,顯見陳明傑並 非東三公司的負責人,亦非該公司的員工,卻未經東三公司 負責人曾錦盈的授權或同意,私自印製載有前述2支手機門 號的東三公司名片。是以,陳明傑事後翻異前詞,於本院審 理時辯稱:我跟曾錦盈喝酒的時候,他說如果我要正常做工 地,可以用他們公司的名義,我並沒有偷印名片云云,並不 可採。
二、陳明傑曾與陳毅顥或其他不詳人士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5、11 所示時間,多次前往「青田街工地」或透過電話,自稱「在 地的」等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並發放東三公司的名片,告 知請工地決策階層人員或土方承包業者聯繫名片上所載的電 話號碼,待該決策人員或聯繫土方承包業者後,再由持有該 名片上電話的陳明傑親自以「索討工作」的名義索取保護費 ,因員警介入偵辦才未收得款項:
㈠109、110年間,潤弘公司負責「青田街工地」的施作,該工 地的土方承包商為上青公司,陳正宜為潤弘公司工地現場主 任,湯昊軒為潤弘公司工程師,張啟城為上青公司實際負責 人等情,已經證人陳正宜、湯昊軒、張啟城等人於警詢、偵 訊或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屬實,且為檢察官及陳明傑、陳毅 顥所不爭執,這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㈡陳正宜曾於109年12月10日在「青田街工地」碰到自稱「在地 人」的陳明傑、陳毅顥向他索討工程及發放名片,並要求他 告知土方工程承包商,要土方工程承包商主動聯繫東三公司 ;於110年1月5日13時許接獲同批人士之來電,並以惡劣口 氣催促為何均未聯繫土方工程承包商等情,已經陳正宜於警 詢、偵訊時分別證述屬實(他卷一第15-18、23-25、245-24 7頁)。而陳正宜於109年12月10日收到同事透過LINE傳來東 三公司的名片後,隨即於當日以LINE轉傳土方承包商之情, 這有該LINE翻拍照片在卷可證(他卷一第94頁)。又陳正宜 於本院審理時並證稱:「(問:109年12月10日你有收到一
張東三公司的名片,有無此事?)是我的同事轉遞給我,我 有印象是東三實業的1張名片。(《提示他卷一第45頁東三公 司名片)問:是否是像這樣的名片?)是」、「(問:這個 情況跟索討工程的狀況,是否正常?)不正常」、「(《提 示他卷一第24頁警詢筆錄》問:警察問【你101年就開始從事 工地主任,109年10月擔任青田街工地的工地主任期間,有 無遇過類似自稱在地人來索討公司土方工程,以及派人來施 工?】這些問題,警察問【他們的目的為何?】,你當時回 答【有,有遇到索討工程跟派員前來施工的,我們是請土方 承包商處理,會害怕,因為怕工程工期及施工人員的安全受 到影響。】你在警詢時有無說過這些話?)這就是這次的事 件,所以我有對他說擔心有不必要的麻煩,就是跟我剛剛講 的一樣」、「(《提示他卷一第16頁警詢筆錄》問:你在警局 說【109年12月10日當天有收到同事給我一張東山公司的名 片,叫我轉達】、【110年1月5日上午11至12點間,有2名男 子再次前來,要我再跟土方承包商聯繫,強調他們要派員參 與施工,這些事情我當天也有轉達給土方承包商鍾秀明知道 這些事情。】這些事情是否實在?)是。(《提示他卷一第1 6頁警詢筆錄》問:【110年1 月5日下午1時38分許,對方拿 著工地負責圍籬包商的電話,手機打我的LINE沒有通,再用 我同事湯昊軒的LINE語音電話打給我,我跟他講,講到後面 口氣很差。】有無這些事情?)有印象」、「(陳明傑問: 我有跟你見過面嗎?)印象有看過,但現在記不起來」、「 (《提示他卷一第88-89頁》問:此為110年1月5日在青田街拍 攝的照片,這是否是你的工地?)是我們工地」、「(問: 你有無看過在庭被告陳毅顥?)有印象,但不知道在哪看到 的」等語(本院卷一第376-381、383頁)。 ㈢湯昊軒於警詢時證稱:我自109年12月21日開始在「青田街工 地」擔任工程師,當年12月底自稱「在地人」的陳明傑、陳 毅顥來發放印有「東三實業有限公司」字樣的名片,說要索 討工程,並要求告知土方工程承包商,要包商主動聯繫東三 公司,我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陳 明傑、陳毅顥於110年1月5日上午再次駕駛車號000-0000號 賓士汽車,直接來「青田街工地」索討工程,當日下午1時4 2分又透過現場圍籬工班的手機,撥打我的LINE,撥通後要 我轉給工地主任陳正宜;第三次是110年1月25日15時左右, 陳明傑跟另一人再度駕駛前述賓士汽車前往「青田街工地」 索討工程等語(他卷一第27-33頁);於偵訊時證稱:我在 警詢時指認陳明傑等人有3次前往工地索討工作之事,都是 實在的,109年12月底第一次來時有遞名片給我,他們自稱
是「在地的」,感覺就是來要錢的,我有將此事告知上司並 聯絡土方承包商鍾秀明,第二次來時很生氣,說他們都沒有 接到土方承包商的電話,第三次來時表示雖然土方承包商有 跟他們聯絡,但他們沒有要到工作,感覺他們會一直來等語 (他卷一第251-253頁)。
㈣張啟城為上青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明傑、陳毅顥2人曾於109 年12月10日前往「青田街工地」自稱「在地的」,並發放東 三公司的名片請現場工程師轉交土方承包商即上青公司,之 後陳正宜用LINE傳送該名片的數位照片給張啟城,其後又於 110年1月5日、1月25日多次前往工地,因陳明傑等人常常至 工地,工地主任嚇到發抖,告知他「兄弟事」要盡快處理, 張啟城遂於110年8月12日13時9分左右與陳明傑以電話聯繫 ,張啟城堅稱無工作可提供東三公司施作,陳明傑竟表示「 大家都內行的啦」等情,已經張啟城於警詢、偵訊時分別證 述屬實(他卷一第277-287、297-301頁)。張啟城於本院審 理時並證稱:「(問:你的上包潤弘公司的工地主任陳正宜 有無跟你說自稱『在地的』要來討工地的土方工作?)是,因 為我全部都沒有看過這些人,公司打電話跟我說『在地的, 你們來處理、土方來處理」,之後打了很多次,我也沒有回 應,有一次就是潤弘公司打給我說『這麼久了,你都沒有回 應不行』,我就打給東三公司裡面的一支電話,對方有跟我 講到話。《提示他卷一第45頁東三公司名片》問:你有無看過 這張名片?)有。(問:這張名片是何人交給你的?)潤弘 公司的主任陳正宜」、「(問:這張名片上沒有姓名,只有 『東三』,你內心對這樣的名片有何想法?)就是有點恐怖, 因為它是黑色的,又沒有名字,很挫(臺語)、很緊張」、 「(問:你當時內心的想法是否是他是要來討『瑣費』?)心 裡只能這樣想,不能講」、「《提示他卷一第298頁偵訊筆錄 》問:檢察官有提示8月12日的通訊譯文給你看,檢察官問【 你有對『阿足』說『兄弟事』,『兄弟事』是什麼意思?為何要處 理『兄弟事』?為何壓力大?現場的人為何會緊張?】,你有 解釋說【『兄弟事』就是交保護費的事情,因為我沒有拿保護 費給他們】,以你的理解,『阿足』是否就是跟你討保護費的 意思?你現在是否會害怕,因為你的臉都紅了?)我很害怕 ,非常害怕」、「(問:為何你之前沒有跟他聯絡,就直接 跟警察報案?)因為潤弘一直催我要趕快處理,一直來他們 很怕、很驚慌,一直叫我要趕快處理。(問:不管是潤弘或 你本人,你們在知道被告來要工作,大家都會害怕?)其實 我們都知道他們要來做什麼,只是沒講出來而已,我的理解 就是要來恐嚇」等語(本院卷一第405-408 、412頁)。
㈤前述陳正宜、湯昊軒、張啟城對於陳明傑與陳毅顥或其他不 詳人士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前來「青田街工地」發放名 片、假索討工作之名實則是要保護費的證詞,互核一致。而 000-0000自小客車登記在陳明傑配偶楊雅純的名下,平時由 陳明傑駕駛之情,亦經楊雅純於警詢時證述屬實(他卷二第 577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證(他卷第99頁) 。又由承辦員警的蒐證照片(他卷一第471-473頁),可知 陳明傑與陳毅顥確實曾於110年1月5日駕駛000-0000自小客 車前往「青田街工地」,陳毅顥並拿工地圍籬包商的電話, 用LINE打給湯昊軒,要求轉由陳正宜接聽。另由陳明傑與張 啟城於如附表三編號7、8(即附表一編號11所示時間)的通 話譯文,可知陳明傑仍大辣辣的索討工作,而張啟城因為已 經報警,雖然直言不諱的表示沒有工作可以提供陳明傑,仍 不斷提及:「公司一直叫我打電話給你啊,說兄弟事都沒有 處理,這樣我們壓力很大耶!看是要怎麼處理還是要怎樣, 也是要講啊,不然整天電話一直響,叫我們一定要跟你們處 理啦。你們常常去,我們也心驚膽跳,現場的都很緊張」、 「大約6月底左右,主任又打給我啦,說我們到底在幹什麼 ,說他們在施工都害怕得要死」等內容,可知大家彼此心知 肚明,陳明傑、陳毅顥或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人士就是以黑道 角頭的身分前來工地發放名片,並以「索討工作」的名義索 取保護費(兄弟事)。綜上,可知陳明傑與陳毅顥或其他姓 名年籍不詳人士,多次前往「青田街工地」或透過電話,自 稱「在地的」等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而強索工作,亦即使人 行無義務之事,其後因承辦員警已介入偵辦,張啟城在電話 中堅稱無工作可提供東三公司施作,其強制行為才未發生使 人行無義務之事的結果。是以,陳明傑與陳毅顥或其他姓名 年籍不詳人士共同就「青田街工地」所為,確實都有檢察官 起訴意旨所指的犯行。
㈥陳毅顥雖辯稱他沒有去過「青田街工地」,陳正宜講的兩個 時間他都在上班云云。惟查,陳毅顥與陳明傑曾於107年3月 初,在東三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地下1樓所在地 共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10 8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情,這有臺北地檢署 107年度偵字第28620號、108年度偵字第4600號起訴書(他 卷一第327-330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證,顯見陳毅顥與陳明傑為相識甚久的朋友。而陳正宜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曾見過陳毅顥之情,亦已如前述。何況陳明傑 於偵訊時亦證稱:「(問:是否曾於109年12月10日某時許 、110年1月5日11時許、110年1月5日13時許、110年1月25日
15時許,由陳毅顥駕駛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前往臺北市○○ 區○○○路000巷0○0號與○○街0巷巷口工地?)我現在回想,陳 毅顥有載我去過一次,我也自己去過一次」等語(他卷二第 834頁)。由此可知,陳明傑供稱自己實際去過「青田街工 地」的次數,雖與陳正宜、湯昊軒、張啟城等人的證詞並未 全盤相符,並非可以盡信,但亦可見陳毅顥確實有駕車載陳 明傑去過「青田街工地」。是以,陳毅顥上述的辯解,即非 可採。
三、陳明傑與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多 次前往「臥龍街工地」,自稱「在地的」等暗示為犯罪組織 成員,並發放東三公司的名片,以「索討工作」的名義索取 保護費,因員警介入偵辦才未收得款項;而藍世正與陳志鴻 於附表一編號6-10所示時間,亦多次前往「臥龍街工地」或 透過電話,自稱「在地的」、「大安庄的」、「『黑印度』的 小弟」等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而索取保護費,其後因承辦員 警已介入偵辦,他們的強制行為才未發生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的結果:
㈠109、110年間,達永建設集團建坤公司負責「臥龍街工地」 的施作,該工地的土方承包商為班長公司,李賢鼎為建坤公 司工地現場主任,蔡宗翰為建坤公司工地現場副主任,賴有 慶為班長公司負責人等情,已經證人李賢鼎、蔡宗翰與賴有 慶等人於警詢、偵訊或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屬實,且為檢察 官及陳明傑、藍世正與陳志鴻所不爭執,這部分事實可以認 定。
㈡蔡宗翰為建坤公司工地現場副主任,陳明傑曾於109年8至9月 間某3日,3度前往「臥龍街工地」發放東三公司名片,並以 「在地人」的自稱暗示為犯罪組織成員,要索討土方工程及 派員施工,並要公司跟土方承包商轉達:來他的地頭都不來 「拜碼頭」、要承包商跟他聯繫,蔡宗翰從事工地工作這麼 久,知道這是來索取保護費的,有用LINE轉交土方承包商班 長公司的人等語(他卷一第37-42、257-259頁)。又蔡宗翰 確實將收到的東三公司名片拍照後,於109年8月間以LINE傳 送給他人之情,這有該LINE翻拍照片在卷可證(他卷一第94 頁)。蔡宗翰於本院審理時並證稱:「(《提示他卷一第45 頁東三公司名片》問:你在警局有說過你有收到這張名片, 是否如此?)是,這張名片是我提供的。(問:請你說明你 何時收到這張名片?當時情況如何?)時間已經忘記了,因 為第一次來,我不在,同事給我這張名片,請我聯絡土方, 他說他是『在地人』,請我們的土方承包商去聯絡他。後來又 有來第二次,我有遇到,但是是什麼人,因為太久了,我已
經忘記長相了,他又遞了第二張一樣的名片,一樣是同樣的 話「我們是『在地人』,請你們土方的聯絡我』(臺語)。( 問:據你了解,為何要聯繫你們土方的人?)通常就是要找 工作的,或是要保護費的,這個都有可能」、「(問:你覺 得拿到這種東三公司名片是正常要工作的,還是非正常要工 作的情況?)如果是正常要工作,應該會有姓名,不會只有 『東三』二字」、「(《提示他卷一第258頁偵訊筆錄》問:你 跟檢察官說【他們是沒有跟我索討保護費,是叫我們聯繫土 方承包商,他們有來三次。】檢察官進一步問你說【他們怎 麼自稱?怎麼恐嚇你們?】你說【他們自稱是東三,給我們 名片,叫我們把名片交給土方承包商,要盡快跟他們聯絡, 我有轉交。】檢察官又進一步問你【他們有沒有告訴你說如 果不轉交名片會有什麼不好的結果?】你說【沒有講的很明 ,只說會很難處理。】你所說的『很難處理』,在你個人的主 觀認知上,何謂『很難處理』?)(證人沈默不語)(問:你 會害怕嗎?)其實遇到這種事情,因為我前幾年才考上工地 主任,才剛開始做工地主任,以前工地也是有類似的事情, 雖然沒有在我的工地發生,是在隔壁的工地,就是去圍場、 潑油漆、砸工務所,這個都有發生,所以當下還是會有一些 緊張,但是因為通常土方會去處理這件事,所以也不會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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