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任博偉
選任辯護人 曾彥傑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35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任博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