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406號
TPDM,111,聲,1406,202208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鎮平


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
謝佳琪律師
葉曉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55號、111年
度易字第34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鎮平因認如附表所示之準備 程序開庭節奏過於緊湊,漏未記載辯護人葉曉宜律師開庭之 陳述及部分法庭活動,為使辯護人之開庭陳述及法庭活動均 能有效記載於筆錄中,以達實質有效辯護,爰依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 規定,請求交付如附表所示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 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而「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包 括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 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情形 ;另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 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 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104年8月7日 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立法理由一、105 年5月23日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立法理 由二、104年7月1日修正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四、 五參照)。是依上開說明,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 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等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法院除以涉及國家機 密、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營業秘密等為由,得否准其聲 請外,應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由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55 、340號審理中,且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行準備程序,而 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1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準備程序筆錄及聲請人提出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附卷可憑。是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 易字第155、340號妨害名譽案件之當事人,揆諸前開說明, 自屬聲請人適格,且該案件尚未確定,是其聲請尚未逾期。 次查,聲請人已具狀陳明為確認如附表所示之筆錄是否詳實 記載辯護人之陳述及法庭活動等語,本院核其主張,應認已 釋明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揆諸上開規定及說 明,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 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就取 得之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案號 筆錄日期及時間 1 111年度易字第155號 111年5月26日14時30分之準備程序 2 111年度易字第155號、第340號 111年6月30日15時10分之準備程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