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01號
TPDM,111,聲,1301,202208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聖德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聖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民國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 第1110162717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等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