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260號
TPDM,111,聲,1260,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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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文日升





具 保 人 游張美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張美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游張美子因被告文日升犯詐欺案 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9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均有明文。又該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 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所犯前開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 11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 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故此部 分事實均堪認定。又被告經拘提無著,且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 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節,有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之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2月17日通



知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及具 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憑。此外,於本院裁 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被告之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綜上,堪認被告業已逃 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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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