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683號
TPDM,111,簡,1683,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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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慶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 所犯法條欄一、3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 為「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另證據並所犯 法條欄一、4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應更正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之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慶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爰 依審酌被告曾數次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 ,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不思警醒,戒除毒 癮之意志薄弱,復考量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 康為主,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直接之實 害,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兼衡被告自陳學歷為國中肄 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 132號卷第13頁,以下稱毒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白色透明結 晶塊1袋(驗前淨重0.1860公克,驗餘淨重0.1858公克), 經送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後,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該單位航藥鑑字第000000



0號(見毒偵卷第121頁)附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六、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啓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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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