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2184號
TPDM,111,審附民,2184,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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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184號
原 告 黃有志
被 告 許健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555號(即本院111年度審簡字
第168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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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