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920號
原 告 吳文學
被 告 楊月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11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