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1503號
TPDM,111,審訴,1503,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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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佳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
36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佳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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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