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秉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7
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秉宗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李秉宗經起訴如附表所涉犯行,前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09年度偵字第30970號),並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45號(下稱前 案)判處罪刑,於110年4月21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判決書存卷為憑。檢察官就被告上開 犯行再行提起公訴,核屬同一案件,爰就此部分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款項(新臺幣 ) 匯入帳號 提領車手 (起訴案號) 領款時間、地點 領款金 額(新臺幣) 第一層收水 第二層收水 1 2 沈春子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0月28日下午4時24分 10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雅惠) 簡逸辰 (109偵30970) 109年10月28日下午5時3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中山堂郵局) 6萬元 李秉宗 蔡合原 109年10月28日下午5時40分址同上 4萬元 2 3 陳韋蒨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0月28日晚間10時6分 2萬123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簡逸辰 (109偵30970) 109年10月29日凌晨0時9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臺灣銀行採購部) 2萬元 李秉宗 蔡合原 3 4 洪雅纓 猜猜我是誰 109年11月2日下午1時11分 25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馮文郁) 簡逸辰 (109偵30970) 109年11月2日下午2時22分在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北門郵局) 6萬元 李秉宗 蔡合原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8724號
被 告 李秉宗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縣○○道0段000巷00 弄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秉宗(暱稱「弟弟」)基於參與組織之犯意,加入蔡合原 (暱稱「水哥」)、蔡家富、簡逸辰(暱稱「朗朗」)、洪 國洲、胡俊業(暱稱「阿鹹」,上4人下合稱蔡家富等人) 、陳祺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泰老闆」、「寶貝齊 」、「凍憨ㄟ」、「小薰」、「駱駝」、「豬油仔」、「黃 詠通」(暱稱「阿通」)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所 組成3人以上(蔡家富、簡逸辰、洪國洲、胡俊業等人分別 涉犯本案詐欺等犯行,均業經起訴,蔡合原、陳祺聰另行通 緝),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 詐欺犯罪集團(下稱本案犯罪集團,就李秉宗涉嫌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另經本署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不為本案起訴 範圍所及),上開人等彼此透過通訊軟體ANT、WeChat聯繫 ,由李秉宗負責向蔡家富等人收取提領之詐欺款項(俗稱第 一層收水),蔡合原則負責向李秉宗收取李秉宗所收取之詐 欺款項(俗稱第二層收水),再由蔡合原轉交給本案詐欺集 團上游,李秉宗另尚負責發放薪資與蔡家富等人。另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並以如附表所示之手法,致如附表所示之人等陷 於錯誤,將款項匯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復 由如附表所示之車手將款項提領出後,交給李秉宗,李秉宗 再將之交付給蔡合原,並由李秉宗負責發放薪水。嗣如附表 所示之人等驚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馬榮村、沈春子、陳韋蒨、洪雅纓、徐秋英、墜力瑋、 尤漢祥、陳佳儀、張顥騰、羅文淳、黃哲偉訴由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秉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有於109年10月底某時許,透過「小薰」介紹,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其有負責向同案被告蔡家富、簡逸辰、洪國洲、胡俊業等人收取其等領取之詐欺款項。其知悉係在從事詐欺集團,其有在本案詐欺集團中負責擔任車手、收水、取簿等工作。其在收到同案被告蔡家富、簡逸辰、洪國洲、胡俊業等人交付之款項後,會當面交給同案被告蔡合原。其與被告同案蔡合原均係以通訊軟體ANT相互聯繫。其報酬係按照本案詐欺集團指示領取,由「小薰」負責以現金方式將款項交給其。其也有協助「小薰」發放薪資給同案被告蔡家富等人等情不諱。 2 同案被告蔡家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述 證稱其有於109年10月22日上午11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提領15萬元後,交給被告李秉宗。當時其在提領款項時,他就跟在其身邊,在其領完錢後,被告李秉宗打電話給其,要其到文具店或是哪個樓梯口把錢交給他。其共分成兩次將款項交給他等語。 3 同案被告簡逸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述 證稱其有於109年11月間多次在臺北市各處提領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4告訴人等所匯之詐欺款項,之後多將款項交給被告李秉宗及同案被告蔡合原。被告李秉宗並會將提款用之提款卡交給其。被告李秉宗收受其等交付之詐欺款項後,會再交給同案被告蔡合原。被告李秉宗係擔 4 同案被告洪國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述 證稱其有於109年10、11月多次在臺北市各處提領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告訴人等所匯之詐欺款項,之後多將款項交給被告李秉宗或簡逸辰等語。 5 同案被告胡俊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述 證稱其有於109年11月監多次在臺北市各處提領如附表所示編號5至7告訴人等所匯之詐欺款項,之後多將款項交給被告李秉宗。有時本案詐欺集團提款車手取得之款項會直接交給同案被告蔡合原等語。 6 告訴人馬榮村於警詢中之陳述、國泰世華銀行匯出 匯款憑證影本2張、臺北 南陽郵局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4張、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馬榮村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款項並由被告蔡家富提領之事實。 7 告訴人沈春子於警詢中之陳述、告訴人沈春子配偶陳振輝永豐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張、中華郵政109年10月28日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影本1張、臺北中山堂郵局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張、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沈春子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款項並由被告簡逸辰提領之事實。 8 告訴人陳韋蒨於警詢中之陳述、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1張、臺灣銀行採購部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陳韋蒨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款項並由被告簡逸辰提領之事實。 9 告訴人洪雅纓於警詢中之陳述、中華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臺北北門郵局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洪雅纓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款項並由被告簡逸辰提領之事實。 10 告訴人陳佳儀於警詢中之陳述、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擷圖4張、台北富邦銀行無人銀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陳佳儀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款項並由被告洪國洲提領之事實。 11 告訴人尤漢祥於警詢中之陳述、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交易結果擷圖1張、全家便利超商新衡陽門市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尤漢祥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款項並由被告洪國洲提領之事實。 12 告訴人徐秋英於警詢中之陳述、告訴人徐秋英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張、臺北中山堂郵局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元大銀行西門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徐秋英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款項並由被告洪國洲提領之事實。 13 告訴人張顥騰於警詢中之陳述、手機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結果擷圖1張、網路購物頁面擷圖2張、臺北中山堂郵局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張顥騰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款項並由被告洪國洲提領之事實。 14 告訴人墜力瑋於警詢中之陳述、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張、臺北中山堂郵局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元大銀行西門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臺北中山堂郵局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墜力瑋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款項並由被告洪國洲、胡俊業提領之事實。 15 告訴人羅文淳於警詢中之陳述、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交易結果翻拍照片1張、詐欺集團成員來電紀錄翻拍照片1張、合庫商銀城內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羅文淳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款項並由被告胡俊業提領之事實。 16 告訴人黃哲偉於警詢中之陳述、告訴人黃哲偉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張、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張、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顧客收執聯影本6張、合庫商銀城內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黃哲偉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款項並由被告胡俊業提領之事實。 17 告訴人謝秀暖於警詢中之陳述、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1張、彰化銀行城內分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謝秀暖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款項並由被告陳祺聰提領之事實。 18 告訴人李蕙玲於警詢中之陳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統一超商重南門市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明細1份 告訴人李蕙玲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款項並由被告陳祺聰提領之事實。 1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4份、向同案被告蔡家富收水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4張、旅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4張 被告李秉宗擔任本案詐欺集團收水人原,向同案被告蔡家富等人收取其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之款項,之後在將款項交給同案被告蔡合原之事實。 二、按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公布修正,並於公布後6個月 施行。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認對於洗錢行為之處罰,其規範方 式應包含洗錢行為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然原洗 錢防制法係區分「自己洗錢」與「為他人洗錢」之規範模式 ,僅針對洗錢態樣、種類規範、處罰,未能完整包含處置、 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因而將 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為「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 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 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另對上開洗錢行為 之處罰則規定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藉以防制洗錢, 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 明,足見上開洗錢防制法修正後,係將修正前所規範之洗錢行 為予以擴張,且不沿用修正前區分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之概念 區分,而完整包含特定犯罪所得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 階段足以對於特定犯罪追查或犯罪所得查扣造成妨害之行為 均屬之。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 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 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 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 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 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 成新法第2 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25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李秉宗既均明知其所收 取之該等款項來源實係詐欺款項,仍向被告蔡家富等人收取 各該款項,再轉交給同案被告蔡合原,以製造金流斷點,協 助本案詐欺集團躲避查緝,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是核被告李 秉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 同為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 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又被告李秉 宗與陳祺聰、蔡合原、蔡家富、簡逸辰(暱稱「朗朗」)、 洪國洲、胡俊業(暱稱「阿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 稱「泰老闆」、「寶貝齊」、「凍憨ㄟ」、「小薰」、「駱 駝」、「豬油仔」、「黃詠通」(暱稱「阿通」)及其餘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所組成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次查被告李秉宗及本案詐欺集團之目的既為施用詐術致告訴
人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則其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與集 團內其他成員分別所為之上開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 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 ,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 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 ,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方屬適當。故被告李秉宗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以3人以 上共同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請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為之加重詐欺取 財罪。末就犯罪所得部分,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牟芮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持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款項 (新臺幣) 匯入帳號 提領車手 (起訴案號) 領款時間、地點 領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收水 第二層收水 1 馬榮村 猜猜我是誰 109年10月22日上午11時36分 15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郭鈺馨) 蔡家富 (109偵30449) 109年10月22日上午11時51分在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南陽郵局) 5萬元 李秉宗 蔡合原 109年10月22日上午11時52分址同上 6萬元 109年10月22日上午11時54分址同上 4萬元 2 沈春子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0月28日下午4時24分 10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雅惠) 簡逸辰 (109偵30970) 109年10月28日下午5時3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中山堂郵局) 6萬元 李秉宗 蔡合原 109年10月28日下午5時40分址同上 4萬元 3 陳韋蒨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0月28日晚間10時6分 2萬123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簡逸辰 (109偵30970) 109年10月29日凌晨0時9分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臺灣銀行採購部) 2萬元 李秉宗 蔡合原 4 洪雅纓 猜猜我是誰 109年11月2日下午1時11分 25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馮文郁) 簡逸辰 (109偵30970) 109年11月2日下午2時22分在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北門郵局) 6萬元 李秉宗 蔡合原 5 陳佳儀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9日下午2時58分 9萬9,789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洪國洲 (110偵2719、7653) 109年11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臺北市○○區○○街00號(台北富邦銀行無人銀行) 2萬元 李秉宗 蔡合原 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2分 7萬4,123元 109年11月7日下午3時42分址同上 2萬元 109年11月7日下午3時43分址同上 2萬元 109年11月7日下午3時45分址同上 2萬元 109年11月7日下午3時46分址同上 2萬元 109年11月7日下午3時58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3樓(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5萬元 6 尤漢祥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9日下午2時55分 4萬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 洪國洲 (110偵2719、7653) 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便利超商新衡陽門市) 2萬5元 李秉宗 蔡合原 109年11月9日下午3時31分址同上 2萬5元 7 徐秋英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24分 4萬9,987元 洪國洲 (110偵2719、7653)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43分在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中山堂郵局) 2萬5元 李秉宗 蔡合原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29分 1萬4,079元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44分址同上 2萬5元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57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西門分行) 1,105元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57分址同上 1萬5元 8 張顥騰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9日晚間9時1分 3萬9,712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欣橞) 洪國洲 (110偵2719、7653) 109年11月9日晚間9時4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中山堂郵局) 6萬元 李秉宗 蔡合原 109年11月9日晚間9時46分址同上 500元 109年11月9日晚間9時47分址同上 9,000元 9 墜力瑋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9日下午5時59分 2萬9,987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 洪國洲 (110偵2719、7653) 胡俊業 (110偵4546)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11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城內分行) 3萬元 李秉宗 蔡合原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16分 2萬9,985元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22分址同上 3萬元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23分 2萬9,985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43分在臺北市○○區○○街0號(臺北中山堂郵局) 2萬5元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44分址同上 2萬5元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57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西門分行) 1,105元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57分址同上 1萬5元 109年11月9日晚間8時44分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欣橞) 109年11月9日晚間9時4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中山堂郵局) 6萬元 109年11月9日晚間9時46分址同上 500元 109年11月9日晚間9時47分址同上 9,000元 10 羅文淳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9日下午5時57分 4萬9,987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 胡俊業 (110偵4546)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11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城內分行) 3萬元 李秉宗 蔡合原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12分址同上 2萬元 11 黃哲偉 解除分期付款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13分 2萬9,985元 胡俊業 (110偵4546) 109年11月9日晚間6時14分址同上 3萬元 李秉宗 蔡合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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