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1646號
TPDM,111,審簡,1646,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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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禹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3355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審訴
字第1375號),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禹政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另應補充增列「被告邱禹政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字卷第39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按產品是否屬藥品,主要依據藥事法第6條之規定,經參酌各 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 ,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中英文詳細資料 據以憑核,非僅依成分憑判。而藥事法第6條明定:「本法 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 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 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 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 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 三款所列之藥品」,可知藥事法關於藥品之認定,確實並非 僅以成分列舉方式為唯一認定基準,是舉凡經主管機關認定 足以影響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物,即屬藥品。經查,本件 扣案之乾燥植物葉片共9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 質譜法鑑定,鑑定結果均含墨西哥鼠尾草(Salvia divinor um)之主要迷幻活性成分Salvinorin A,此有法務部調查局 民國110年8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7360號、110年9月22 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794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6 5至67頁)。又Salvinorin A成分有致迷幻作用以及具有鎮 痛、抗憂鬱、止痛、抗發炎等作用,具有藥理相關活性,該 成分倘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乙節,亦有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12日FDA藥字第1110000170號函文在 卷為憑(見偵字卷第141頁),足認含有Salvinorin A成分



之產品,不論是原料或是製劑,因Salvinorin A成分足以影 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即屬藥事法第6條第3款所規定 之藥品。
 ㈡次按「禁藥」係指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39條 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而擅自輸入之藥品,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款前段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條定有明文,藥事法關於 偽藥及禁藥之定義,分別於該法第20條及第22條第1項定有 明文,而藥事法第20條第1款將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 列為偽藥,至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則屬藥事法第22條 第1項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在國外產製藥品,事實上不能 經由我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更無從予以監督管理,如有未 經核准擅自輸入者,自應認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 所稱之禁藥,而非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9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扣案 含Salvinorin A成分之墨西哥鼠尾草,屬藥事法第6條第3款 所稱之藥品,已如前述,被告自應依法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查 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始可輸入之,然其並未向主管機 關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即逕自非法輸入,揆諸 前開藥事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即屬該條項第2款所定之禁 藥無訛。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  ㈣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賴冠如辦理報關及收貨等事宜,為間接正 犯。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毒品前科,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其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擅自輸入含有禁藥Salvinorin A成分之墨西哥鼠 尾草,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正確性與完整性,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所輸入之禁藥於甫 輸入之際即遭查獲之危害情狀;併參以被告自述大學肄業之 智識程度、從商、年收入約新臺幣200萬元、已婚、無扶養 之對象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字卷第40至41頁) ,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輸入禁藥之種類、數量等 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三、沒收部分: 
㈠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 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 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 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 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 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 照)。
 ㈡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含墨西哥鼠尾草(Salvia divinorum)主要迷幻活性成分Salvinorin A之乾燥植物葉片 共9袋,卷內並無證據證明業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 銷燬。上開物品既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 藥,且為被告本件輸入禁藥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又盛裝上開禁藥之包裝袋共9只,以目 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禁藥成分,而無 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禁藥併予宣告沒收之 。另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包裝紙箱2個,均有防止墨西哥鼠 尾草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交付運輸所使用,為 供被告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晉毅提起公訴,檢察官鄭雅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進口日期 進口數量 鑑驗結果 1 110年8月22日 乾燥植物葉片4袋,毛重2.16公斤 含墨西哥鼠尾草(Salvia divinorum)之主要迷幻活性成分Salvinorin A(見偵字卷第65頁) 2 110年9月3日 乾燥植物葉片5袋,毛重2.16公斤 含墨西哥鼠尾草(Salvia divinorum)之主要迷幻活性成分Salvinorin A(見偵字卷第67頁) 3 包裝紙箱2個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3552號
  被   告 邱禹政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禹政前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834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6年8月,嗣經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 上訴字第1411號、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5881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復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 1年度審訴字第3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案 件經臺北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6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入監執行,並於105年9月14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併付保護管束,嗣於108年9 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詎仍不知悔 改,明知自國外輸入含有藥品成分及涉及醫療效能之藥品應 先申請核准,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於藥事法第22條 所稱之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110年8月間,以設 備連結網際網路,在網址:www.salviadragon.com下單訂購 含迷幻作用成分「Salvinorin A」之墨西哥鼠尾草1批(共4 .32公斤),並委由不知情之賴冠如(所涉違反藥事法罪嫌 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辦理報關及收貨等事宜,邱禹政 遂請上揭網站店家自美國以航空郵寄方式將其購買之墨西哥 鼠尾草寄送至賴冠如之居住地,以此方式輸入上開禁藥。嗣 邱禹政購買之墨西哥鼠尾草分為2批(毛重各2.16公斤), 於110年8月23日、110年9月3日陸續以國際快遞方式運抵我 國,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查驗,發現包裹內裝有可疑 藥品,乃依法查扣墨西哥鼠尾草共計4.32公斤,經送鑑查知 扣案之墨西哥鼠尾草均含「Salvinorin A」成分,而悉上情 。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禹政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上揭網站訂購並輸入本案墨西哥鼠尾草,並委由同案被告賴冠如代為收貨,被告雖不知確切成分,但知悉輸入之墨西哥鼠尾草具有藥用成分等事實。 2 同案被告賴冠如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 個案委任書、進口報單等 證明被告以同案被告的名義訂購本案鼠尾草,貨品輸入後由同案被告簽收,本案墨西哥鼠尾草是被告所訂購之事實。 3 財政部關務暑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2份、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1份、扣押物品照片 證明被告確有訂購墨西哥鼠尾草共4.32公斤等事實。 4 法務部調查局110年8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7360號、110年9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7940號鑑定書 證明被告所訂購墨西哥鼠尾草含有「Salvinorin A」成分之事實。 5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暑111年1月12日FDA藥字第1110000170號函 證明「Salvinorin A」成分有致迷幻作用及具有鎮痛、抗憂鬱、止痛、抗發炎等作用,倘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之事實。 6 本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6231號緩起訴處分書 證明被告於109年間,甫因過失輸入禁藥罪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此後其理應知悉含藥品成分之商品若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即為禁藥一事,再輔以其偵查中自承知悉墨西哥鼠尾草含有藥用成分乙節,可認其於本案輸入墨西哥鼠尾草時,確具明知藥品未經核准而仍擅自輸入之輸入禁藥故意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 扣案之墨西哥鼠尾草共計4.32公斤,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 本件違反藥事法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晉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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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